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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和推荐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明确县级中医医院诊疗服务功能定位,指导各地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我局组织制定了《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和《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不断提升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问题及时报我局医政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8-09-07

 附件: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试行).doc  

             县级中医医院医疗服务能力推荐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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